農村自建房有工人受傷賠償該誰承擔呢
在農村建房,請了包工頭承建,工人受傷誰來賠償?這種情況相對于大型建筑還是相對簡單的,但是由于當事人都是個人,動輒幾萬、幾十萬的賠償對于任何一個家庭而言都絕對不是個小數目,還是需要掰扯清楚的!這種情況主要涉及兩個法律關系。
第一個是包工頭與工人之間的法律關系。
農村自建房
包工頭與工人之間是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。因此工人受傷,包工頭應當承擔雇主責任?!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一條:“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(路人)造成雇員(工人)人身損害的,賠償權利人(受傷工人)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,也可以請求雇主(包工頭)承擔賠償責任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?!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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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:“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(工人)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接受勞務一方(包工頭)承擔侵權責任。也就是說工人造成他人受傷的,包工頭要負責任。
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使自己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”顯然可見,包工頭作為用工方,應據其過錯責任程度來承擔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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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個是房主與包工隊之間的法律關系。
實踐中有兩種觀點,一種觀點認為雙方是建筑施工關系,一種觀點認為是承攬關系。因農村建筑多為低層自住,所以實踐中傾向于將其認定為承攬關系:包工隊按照房主的要求建筑房屋,交付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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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這種情況下,房主對包工頭的選擇需謹慎。因為實踐中,有受害人會以房主將房屋發(fā)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包工頭為由,要求房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,其依據是《最高人民法院<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>》第十一條: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遭受人身損害,發(fā)包人、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(fā)包或者分包業(yè)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,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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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里涉及了包工頭是否需要相應資質承包房屋的問題。而對于農村低層自建房,不需要太高的技術水平,因此要求包工隊必須有資質是不現實的。但房主作為承攬關系的定做人,應當考察其是否盡到注意義務,比如:選任的包工頭是否足夠有經驗和技術、是否按約定提供建筑材料。否則,則視為沒有盡到義務,需承擔與己方過錯相當的責任,而非連帶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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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在于:《最高人民法院<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>》第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而應適該解釋第十條的規(guī)定,“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,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。但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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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上所述,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法律關系,解決方案也不盡相同,最主要的是理清其中的法律關系,并握準條文命脈,方能爭取當事人利益最大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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